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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