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為全體客戶決定委託投資資產運用時,應避免其與客戶或不同客戶
之間不公平或利益衝突之情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於影響客戶委託投資資產運用之相關資訊而有通知客戶必要時,應
    公平合理對待每一客戶。
二、同一投資經理人為不同客戶就同種類股票或證券相關商品同時或同一
    日執行相反買賣時,應有書面正當理由,確信合於各該客戶之利益,
    並應於公開市場以當時之公平價格為之。
三、參與全權委託投資相關業務人員不得接受客戶、有價證券發行公司、
    證券商、期貨商、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提供金錢、
    不當饋贈、招待或獲取其他利益。
四、為不同客戶認購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依公平原則,按客戶別為之,
    並確保認購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無偏袒情事。對於受任人有利害關係
    之公司所發行而委請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與受任人有利害關係之證
    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
    不得認購該種有價證券。
五、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而與受任人有利害關係之證券商、期貨商、銀行、
    保險公司、信託業或其他金融機構從事交易時,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
    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以議價方式為之。
六、應指派專責人員按月查核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資產運用情形,以確
    保每一客戶之交易均依公平原則處理。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有利害關係者,準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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