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
  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
  ,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
  條之限制。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