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出租,其出租期限規定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及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續 租,應另訂租約。但其租期累計超過十年者,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