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攜帶有關基本應勤簿冊與裝備。
一、勤務手冊(含勤務守則)。
二、考勤簿。
三、警笛。
四、警棍。
五、無線電。
六、其他統一規定之各項警察勤務裝備。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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