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勒令停工,並處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
或建築師新臺幣九千元罰鍰。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其安全措施並得由都發局強制設置,其費用由拆除執照申請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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