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勒令停工,並處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 或建築師新臺幣九千元罰鍰。經都發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其安全措施並得由都發局強制設置,其費用由拆除執照申請人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