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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之辭職)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在任期內提出辭職。如確有不能繼續任 職之正當理由者,得分別由省政府、縣市政府核准,並以副本抄發縣市 議會或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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