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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聯合會事務所所在地,由會員大會呈准實業部定之,其遷移時亦同。 實業部得因必要指定或變更聯合會事務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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