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
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
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
市、縣(市)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