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或價格後,應即以決
  定書通知應徵人。決定書如附件(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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