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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