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條、第八條、
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第三條增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事項,另第八條、第
八條之一、第四十七條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涉及行
政處分、強制執行之執行、救濟,為利整備及執行,爰增訂第三項,定明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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