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送退
票通知予票券商,並由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其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
單,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
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並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
管銀行辦理領券。如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申請分行者,於申請日領回
;原送存分行與申請分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領回,
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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