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設定質權通知後,自投資人自有部位或單次附買回
    條件交易之附賣回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投資人辦理確認
    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本公司自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撥入票券商質權部位,並
    於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三、完成前款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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