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 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經濟 部設置;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置。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