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工友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採行入棺土葬者,核發
五個月之殮葬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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