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
  補發:
  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之登載遺失聲明,其期間至少應為二日。
  二、填寫請求補發證明書同式二紙,由同屆國民大會代表三人負責證明
      之,證明書之式樣,依附式五之規定。
  三、檢附最近二寸半身像片四張,連同請求補發證明書,登載遺失聲明
      報紙各二份,一併送請該管上級選舉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就餘存之
      當選證書編列補字第幾號,將其所附像片分別粘附於請求證明書、
      當選證書及存根上,取據補發,其存根仍發交原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並檢附請求補發證明書及聲明遺失報紙各一份,轉請選舉總事務
      所備案,選舉總事務所裁撤後,應轉送國民大會。
  前項第三款所稱該管上級機關及原主管上級機關,於裁撤後為其接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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