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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 ,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 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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