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
,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
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