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項收入款,依左列規定解繳當地聯勤財勤單位:
  一、標售廢品所得價款由繳納人(即承購廢品人)於簽訂合約後,依據
      辦理標售物資單位(以下簡稱標售單位)所填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如附件十六)逕行解繳,標售單位不得經收。
  二、沒收之押標金,由標售單位填報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三、違約金照標售單位之書面通知及歲入預算收入憑單由繳納人逕行解
      繳。
  四、工本費由標售單位於開標後七日內列帳轉解。
  前項各款報繳解款時,均送繳各地區聯勤財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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