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
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