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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各衛材庫平時負責地區衛材補保作業,並儲存適量之戰備衛材;戰時運 用補給運輸工具或傷患後送輸具,補充地區衛材。必要時於軍團後勤區 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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