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雇主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
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除設有效通風換氣設施外,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
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者,得使用柴油內
燃機之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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