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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限期令其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 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停止營業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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