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票券商持有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票券系統將發
送未獲足額付款通知予票券商,並由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債權證明書及經
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或由票券商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
前項臨櫃領回方式,票券商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後第一營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
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票券商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逾前二項期限未通知或領取者,本公司逕以第一項雙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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