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
  關辦理徵收者,於完成徵收後,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
  有,管理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並於審定價格後,售
  予申請徵收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無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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