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興辦公共設施拆除賸餘之合法建築物申請改建或增建者,應於公共工程完
工後二年內向都發局提出就地整建建造執照申請,其建築物賸餘部分同時
辦理拆除,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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