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
      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
      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
      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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