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
  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
  日內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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