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及清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科以 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一、不為本法所定呈請核准或登記之程序者。 二、為虛偽之呈報或隱匿其事實者。 三、拒絕本法第四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不遵行監督官署之命令者。 五、不依法召集會員大會者。 六、不按年刊布預算決算者。 七、以公會名義為本法所定任務以外之營利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