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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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