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
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
設。
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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