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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被徵用人在徵用期間之待遇給與規定如左: 一、操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定期服勤者,依其資歷及工作職位比照現役軍人待遇,但視其工作 性質酌給津貼。 三、臨時服勤者,一律比照現役軍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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