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
  部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
  補給系統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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