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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 部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 補給系統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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