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申請新增設或變更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將屋內線路設計資
料送經本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
一、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之電力用電。
二、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設置配電場所。
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電其設備容量合計在 100瓩以上,應以高
    壓供電,而經用戶要求改以低壓供電或分別設戶裝表者。
四、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
五、用戶要求審查設計資料者。
六、電動汽車充電設備。
七、其他法令另定有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
    造之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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