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漁獲物為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者,不予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
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
    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
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 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
    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
    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
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
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立法理由〕
一、依 ICCAT第22-11號決議案,有關保育ICCAT相關漁業所捕撈之南大西
    洋短鰭馬加鯊系群,禁止轉載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爰新增第一項但
    書,申請轉載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者,不予許可。
二、港內轉載地點為高雄市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於其
    中任一個港口轉載,國內檢查人力均可及時調度,在有監督情況下,
    可延長許可期間至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以增加轉載彈性,爰
    修正第三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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