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獲悉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足以影
響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價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者,應即以書面報告交由專責
人員列管保密;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為委託
投資資產、自己帳戶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從事相關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
獲悉資訊之人員無法確定是否為前項所稱之重大消息時,應就獲悉之資訊
先以機密方式作成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認定,經認定屬重大消息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非屬重大消息者,以非機密方式留存備查。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由銀行兼營者,除其董事、監察人外,
非屬辦理信託業務之人員,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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