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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續約、撤銷、解除、終止、 或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事由而不再存續時,受任人應即了結現務,並通知 保管機構、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及其他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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