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查勘及審核,如有虛報災情,濫用救濟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救災人員對災害之防範與處理得當,具有績效者,得依有關規定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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