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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查勘及審核,如有虛報災情,濫用救濟金等情事, 經查明屬實,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 辦。救災人員對災害之防範與處理得當,具有績效者,得依有關規定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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