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
  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
  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
  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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