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
  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
  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
  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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