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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