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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被徵用之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如因徵用而遠離其家庭時,得依其本人 志願並依前條規定,由徵用機關比照現役軍人留薪留餉制度,以維持其 家屬必要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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