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報繳廢品價款時,應注意分案分標分別填具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其有應
  繳應退同時辦理者,應分別辦理繳款與退款手續,不可將不同案不同標
  之變價款合併一數字,填列一張歲入預算收入憑單(退款書如附件十七
  ),亦不得將應繳款與應退數兩抵後之實繳併填一張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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