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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用戶自備受電場所之裝置,應依照「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 理。用戶自備受電場所內各項設備除電度表規定須由本公司供應者外,其 他皆由用戶自備並維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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