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
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
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
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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