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
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
    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之申請轉載
    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配額限制魚種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黑皮旗魚、大西洋
    白旗魚及圓鱗旗魚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
    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五。
五、黃鰭鮪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
    百分之二十。
六、鯊魚及其他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
    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
上轉載:
一、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情
    形。
二、經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查獲,或 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
    員查報下列缺失之一尚未改善:
    (一)船上無有效漁業證照。
    (二)船上無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
    (三)漁船標識未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三、前條第二項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填寫內容不完備。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轉載量,除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應合併計算
外,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第一項第六款之轉載量,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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