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及票券商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
塗銷者,票券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
行兌償。
前項兌償之款項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設帳列管為限制
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並依雙方設定質權時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所指定
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質權人應至清算交割
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領取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向本公司領取未獲足額兌償
證明:
一、出質人同意其所擔保之債務未到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質權標的應受之
給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
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質權人指定帳戶。
二、質權票券商以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辦理投資人買入票
券商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惟如有剩餘款項,票券商
得指定清算交割銀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其指定帳戶或撥入投資
人交割款項帳戶。
三、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由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
留存。
質權人申請領回前項第三款指定留存清算交割銀行或實券保管銀行之兌償
款項時,應檢具「請領質權標的兌償款項申請書」,向投資人之清算交割
銀行或本公司辦理領回。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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