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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交通、刑事、保安消防警察大隊、少年、女子警察隊、民防管制中心,均 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及其專屬勤務特性,訂定各該大隊、隊、中心勤務 實施要點,報由本局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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