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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招牌或樹立廣告物應申請許可,其規模如已達應申請雜項執照規模,應再 申請雜項執照。但廣告物併同建造執照辦理者,得於申請書中載明雜項工 作物內容,免另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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