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
、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
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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